发布时间:2024-05-23 04:35 分享到:
中国纺织工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创新纺织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机制、培养模式,不拘一格地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为建设纺织科技强国提供人才保障,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简称学会)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要求申报并承接纺织领域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 为规范和做好本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国科协监督和支持下,学会依托中国科协创新融合学会联合体(简称联合体)组织实施本项目。每年选拔若干名 32 岁左右的纺织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托举人)进行连续3年稳定的培养。

第四条 本项目分为2类:中国科协经费扶持项目(简称A类项目);自筹经费扶持项目(简称B类项目)。入选A、B类项目的被托举人均由中国科协颁发证书并在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平台统一管理,连续扶持3年,每年经费标准以中国科协公布为准。2类项目同等管理,只有经费来源不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专家遴选。每位被托举人至少经 3 位同行专家评议并同意推荐,其中至少 2 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

第六条 本项目在培养时充分依托学会和联合体其他成员学会的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等,为被托举人创造形式多样的成长条件。

第七条 根据纺织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需要,本项目为被托举人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主要扶持有基础、有潜质的基层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已经入选各类国家人才项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被托举人人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会每年积极参与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申报,为纺织领域青年人才多争取托举名额。

第九条 学会成立由会领导负责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会学术处,指派专人担任项目专员,承担项目的申报、组织及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依托学会的专家人才库,分别成立同行专家遴选工作组和专家指导团队,完成被托举人的遴选和扶持工作。

第四章  被托举人条件及推荐

第十一条 被托举人条件: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良学风道德;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32岁以下纺织领域中国籍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国纺织工程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 被托举人的推荐渠道为学会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及省级纺织工程学会,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三条 候选人选拔流程为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议、答辩与终评、公示、审核、公布被托举人。按照立项名额首先由学会组织专家遴选出候选人参加联合体组织的答辩与终评,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者进入中国科协审核,通过者再次公示后成为被托举人。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前后透漏专家名单、评议细节等。组织遴选工作要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对候选人的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等采取回避管理。

第十五条 被托举人名单正式公布后,工作小组办公室帮助被托举人组建专家指导团队,制定培养计划。学会须与被托举人、被托举人所在单位、联合培养单位签订“青年人才托举培养协议书”。学会要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跟踪和总结(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被托举人要制定总体和年度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托举资金使用计划;并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按要求完成中国科协和学会、联合体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被托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被托举人完成培养计划,承担审核托举资金使用的职责,并全方位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全程接受中国科协的全方位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被托举人出现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行为、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以及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协议的情况;联合培养单位出现不能履行资金支持协议、对被托举人提出超出规定要求、以及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协议的情况,学会将根据协议的约定终止项目,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中国科协拨款和学会自筹经费资助。被托举人的项目经费划拨或汇入学会账户青托专项,专款专用。不得被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外的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托举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被托举人有自主支配权,但须按照中国科协相关规定和学会财务规定使用。对单笔超过伍万元或采购对象为同一单位合计超过伍万元的支出,需要向学会提前申请,并签订三方购买或服务合同。

第七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托举期内,被托举人需每年向学会汇报项目实施情况。被托举人在项目结题前需提供《中国纺织工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含3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等内容。项目专家组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的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回项目经费。对完成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被托举人,学会将继续进行跟踪并提供必要支撑服务。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5月7日召开的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第二十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纺织工程学会负责解释。